谭凯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 亿人,10 岁以下和10~19 岁的网民分别占3.8%和13.9%,青少年网民数量近2 亿人①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接近饱和,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但由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明辨网络信息来源及真实性的能力不足,加之自身发展的阶段性、不平衡性、脆弱性、差异性等特点,易被网络世界良莠不齐的信息诱惑,干扰其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如果说用户权利是数字时代最为广泛的权利保障难题,那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则是这一难题的核心[1]。如何在复杂的网络世界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当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
青少年模式的诞生有助于规范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净化复杂多元的网络信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守护其健康成长。2021 年6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为青少年模式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2]。但青少年模式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亟待优化。《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指出,在总量41264 份有效样本中,有38.3%的未成年网民遭遇过网络不良或消极负面信息;
有25.5%的未成年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①数据来源于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因此,本文力求通过实证研究分析20 款APP 的青少年模式,探究其存在的共性问题,突破青少年模式运行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助力完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鉴于未成年人模式概念目前正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各方软件平台仍以现行规定为基础建设青少年模式,所以本文实证分析的对象仍以青少年模式概念为基准进行研究。
(一)网络青少年模式的样本选择与分析维度
青少年模式的使用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只有48.2%的未成年网民、47.3%的家长设置过青少年模式;
有40.1%的家长和46.2%的教师认为青少年模式使用效果欠佳①数据来源于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作者参考“QUEST MOBILE”2022 年6 月发布的我国每月用户活跃最多的APP 排行榜、《2023 年8 月App-Store 中国互联网下载量数据报告》、2023 短视频平台排行榜等提供的数据进行统计,综合考虑APP 的用户数量、使用热度、类型范围等,选取20 款APP中的青少年模式作为研究样本②20 款APP分别为:微信、QQ、微博、抖音、快手、美拍、好看视频、秒拍、西瓜视频、小红书、哔哩哔哩、爱奇艺、腾讯视频、酷狗音乐、QQ音乐、网易云音乐、知乎、皮皮虾、喜马拉雅、网易LOFTER。,通过分析APP 注册文本信息、青少年模式使用说明、实际使用测试模式功能的运行状况,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内容管理四个分析比较维度进行青少年模式功能设置的科学性分析;
再从模式开启、模式运行、模式退出进行功能运行的合理性分析,从静态功能设置与动态功能运行两个维度探寻问题根源。
(二)静态分析——功能设置分析
1.时间管理
软件使用时长的规范与限制是青少年模式最基础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功能,青少年模式的建设应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时间管理。根据表1 所示,在20 款APP 中大多数在青少年模式开启界面或相关说明中明确规定每日22:00至次日6:00 无法使用软件,且单日使用时长累计不得超过40 分钟,部分软件受到使用特性影响仅对视频等功能进行时间限制,如即时通信类软件。但在测试过程中仍发现个别软件存在未对使用时间进行规定管理的情况。
表1 青少年模式静态分析统计
2.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是指根据相应系统设置的安全管理规则管理用户使用或不使用某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网络平台须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消费、打赏。通过分析比对20 款APP 青少年模式说明发现,所有的软件都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充值消费,一部分软件还关闭评论弹幕功能,杜绝未成年人与不良信息的接触,都能够满足权限管理的基本要求。微信在权限管理方面做得较为出色,微信青少年模式对于视频号、公众号等功能的设置限制比较灵活,包括可访问和不可访问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另外对微信支付可以设置消费额度,引导青少年健康消费,既对未成年人在权限方面做出管理,又给予未成年人自由发展的空间。
3.消费管理
本次实证研究分析对消费管理主要从消费核心服务、风险告知义务、消费附件伴随以及消费售后服务四个角度进行比对,研究发现,所有样本软件都对直播打赏、充值交易等直接现金流动行为进行禁止,满足消费管理要求,直接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但也存在青少年模式开启后仍可以通过变相渠道进行消费,规避消费管理的情况。有的软件虽明确规定在青少年模式下不能购买数字专辑及数字单曲,不能进行软件充值等,但却频繁采用弹窗广告方式,诱导未成年人购买VIP 特权等产品,弱化了消费管理功能。
完善消费管理功能、合理限制并管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对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网络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内容管理
青少年模式在内容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少年模式的内容管理应当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和信息,做到优选精选。作者对20 款APP 进行测试,在开启青少年模式后,虽无法搜索到有关暴力、血腥、低俗等不良导向内容,但由表1 可知,有13 款APP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模式内容同质化、单一化。内容管理的初衷是为了屏蔽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筛选出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内容进行展现,而“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降低了青少年模式APP 的使用性能。例如网易LOFTER 在模式开启后,所呈现的内容为单一的自然或人文类摄影作品;
QQ音乐等软件呈现早教机模式。“青少年模式”不等于“完全幼儿模式”也不等于“纯粹学习模式”,限制娱乐并不等于杜绝娱乐[3]。第二,模式内容未做年龄区分或所做年龄区分跨度大,未能提供适龄的内容。例如QQ音乐只设置有1~3 岁幼儿区间,对于中高年龄的未成年人来说,没有可使用的价值。第三,模式内容未经过滤筛选,与成人模式相似。在开启青少年模式后,有的软件曲库受限范围较小,受限的少部分歌曲仍可以通过“一起听歌”功能收听,内容管理较为松散。
(三)动态分析——模式运行分析
1.模式开启
开启方式被动化,依赖于使用者的主动性。实证研究中发现,20 款样本APP中的青少年模式都需要使用者自主开启。若未成年人或是监护人没有主动开启,青少年模式的保护功能将无法发挥作用。为了提高开启率,有的平台会采用登录弹窗提示、设置便捷开关的方式督促开启,例如哔哩哔哩、抖音等软件。但仍有多数平台没有每日登录弹窗提示,开启的通道设置也不明显,达不到提示效果,且缺少专有模式使用说明,致使开启方式无从知晓。另外,由于平台用户实名认证问题难以实现,导致青少年模式的使用更加依赖于使用者自身的主观接受程度。
究其开启的被动性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从平台层面,进行青少年模式管理可能会导致用户的减少以及流量的转移,进而使平台获利减少。从家长层面,青少年模式开启程序较复杂,导致监管意愿降低。从未成年人层面,未成年人不愿受到束缚与限制。开启青少年模式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步,提高使用者开启青少年模式的主动性,是青少年模式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
2.模式运行
家长模式欠缺,监管保护力度较弱。模式运行的管理与监控也是检测青少年模式是否合规的标准。在研究样本软件中,青少年模式的运行监管主要包含三类,如表2 所示,平台方监管、家长监管以及用户举报。平台方监管:平台方具有监督管理义务,所有软件都承诺承担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保护义务,但其实际保护效果无从知晓,故不作分析考虑。家长监管:20 款软件中有5 款软件在青少年模式中设立了家长模式或是监护人模式,此功能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远程监控管理,让家长监护管理更加方便快捷。而剩下15 款软件只设有单一的青少年模式,没有实现家长监管与未成年人使用的双方联动。用户举报:测试发现,所有软件都有内容举报功能,可向平台方及时反馈意见建议,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平台管理、家长监管与用户举报的三重保障,能够净化网络空间,促进规范青少年模式的管理与运行。
表2 模式运行分析
3.模式退出
容易绕开解除,突破模式限制。青少年模式具有保护模式解除功能,一般是通过再次输入初始设置开启模式的四位数密码就能关闭青少年模式。在被测试的20 款APP 中,由表3 可知,所有软件均采用输入四位数密码退出保护模式的方式,其中有13款APP 甚至可以无限制输入密码。由于四位数密码自身的简易性加之可不受限制地多次输入,降低了模式解除的难度。在重设密码方面,青少年模式有两种重设方式:一种是通过输入手机验证码重新设置,第二种是需要通过人脸识别或是家长上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发送至官方邮箱进行验证才能更改密码。前者在技术安全程度方面明显低于后者。美拍、好看视频的密码重设即是验证码方式,操作简单,存在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智能设备查看验证码重设密码的情形。除此之外,未成年人还可利用游客模式访问平台或是直接使用成年人账号进行无差别触网,绕过青少年模式的限制来满足使用需求。研究分析还发现,有近80%的软件无需登录注册即可以游客身份浏览内容。
表3 模式退出分析
针对青少年模式在静态功能设置和动态模式运行存在的问题,青少年模式路径优化理应受到关注。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青少年模式的功能在动态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困境。
(一)市场不正当竞争导致规避模式约束
青少年模式存在网络侵权行为导致合法利益受损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为获取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解除青少年模式的限制。在网上可以搜索到有关“微信青少年模式解除工具”的软件,打着“解除所有限制,畅享无限功能”的口号,诱导未成年人下载。2023 年5 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起涉及“青少年模式”不正当竞争案件[4]。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方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软件引导用户屏蔽音像视频和直播平台等软件的青少年模式,绕过青少年模式的监管,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相关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合法利益,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 万元。
上述现象与案例仅为部分外部侵权行为,故而要完善青少年模式,解决外部网络侵害问题,形成社会的行业自觉尤为重要。
(二)模式管理缺位导致防沉迷功能有限
青少年模式的防沉迷功能最初主要应用于游戏领域,如今该功能已在网络短视频、网络社交等APP中广泛使用。由于青少年模式开启的被动性,往往导致网络防沉迷预防效果不佳。根据《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未成年人工作日上网者占66.0%,上网时长5 小时以上者占2.6%①数据来源于《2021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据中国科学院院士陆林介绍,全世界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发病率为6%,而我国接近10%②数据来源于《国家卫健委员会2018 年9 月25 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可见,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我国还较为严重,预防青少年网络沉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三)监管识别的有限性导致维权困难
应用软件对未成年用户监管识别的有限性导致了维权困难。目前青少年模式都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并进行打赏。但由于消费管理存在漏洞,相关未成年人进行直播打赏的案件仍然频发。2023 年4 月,上海一9 岁儿童在某平台上打赏19.5 万元,平台方以无法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家长的退款申请,经家长多次申诉,反复提交证据,才最终进入退款程序[5]。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中也发布了相关指导案例,在甲方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当事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的账号进行直播打赏,其弹幕评论、账号完全无法识别其为未成年人,由于该未成年人监护人未能举证该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方举证不能,平台方不承担责任。
这类网络侵权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识别、认定行为人为未成年人,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当事人陈述、网络平台账号注册、打赏账号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举证分析,但鉴于上述举证多依赖于平台的技术操作,且平台建设参差不齐,识别用户能力有限,通常难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未成年人在与年龄、智力不相符的充值打赏类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打赏行为确系未成年人所为,如果举证不能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导致维权失败。
(四)过滤功能不完善导致内容良莠不齐
青少年模式一般具有内容过滤与筛选功能,但是功能的不完善就会使呈现的内容良莠不齐,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控制力和辨别力提出了挑战。《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报告提出,儿童正暴露在网络世界“性”“色”、暴力相关的影像广告、宣扬自杀、自残、种族歧视等极度不健康、不合时宜的内容面前,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青少年模式虽然可以对不良内容进行过滤,但仍然存在“一刀切”的禁止方式,导致未成年人不愿开启保护模式,从而接触未过滤的内容,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甚至诱发犯罪。
通过对青少年模式的实证研究及在运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的解读,作者认为,在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健康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法律制度体系固根强基、应用程序端人员积极履责、家长监护与协同教育、公益诉讼及法律救济的完整保护链,才能保证青少年模式优化路径的实现。
(一)固根强基: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2021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 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在网络时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确保儿童生命、生存与发展原则;
尊重儿童意见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坚持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遵循[6],我国也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儿童个人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3年9 月20 日国务院第15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实施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在今后的制度体系建构中,应始终贯彻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宗旨,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断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吸收借鉴域外的先进法治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固根强基,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积极履责:应用程序端人员自身优化与自身监管相结合
应用程序端人员是最直接的责任者,程序的优化和监管有利于促进青少年模式的完善。
自身优化方面:首先,提升平台技术可靠性。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常态化监控,实时化预防,平衡程序应用与数据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数据权益,筑牢技术保护网。其次,实施细化的分龄管理原则。将未成年人的年龄标签化,使得内容呈现差异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年龄标准以及埃里克森发展心理学,可对年龄作如下划分:婴幼儿期(0~4岁)、幼儿期(4~7 岁)、童年期(7~12 岁)、青少年期(12~18 岁)、成年早期(18 岁以上)。将模式年龄设置分为5 部分,使用户可以精确选择,从而推送适龄内容,契合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发展特征,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实现未成年人从能用青少年模式到爱用青少年模式[7]。同时也要设置18 岁以上年龄模块,促进未成年人期到成年期的自然过渡。
自身监管方面:平台应当履行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履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推卸的责任[8]。2022 年6 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络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严格审查程序使用,关注未成年人账号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传播发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互联网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意味着在程序运营过程中保持谨慎的管理态度,以防止侵权和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9]。
(三)协同教育:督促家长做好网络守门人
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敦促青少年模式顺利开启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在上述实证分析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一定程度上都与监护人的失职和不作为有关。为了强化监护人监护职责,要督促监护人做好网络守门人。首先,可以通过技术层面把好监督关。未成年人用户在平台使用方面享有双重验证,即未成年人自身验证和家长验证。在家长验证环节应采取实名认证,填写真实姓名、年龄、地理位置或使用“语音”识别认证,确保家长认证的真实性,避免因监护人疏于监管而导致未成年人冒充使用成年人账号情况的发生。其次,家长重视言传身教,带头远离网络沉迷,做到协同教育,对有效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也会起到积极作用[10]。
(四)法律救济: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支持
公益诉讼凭借其自身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优势,在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切实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困境。
在立法领域中,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已被我国法律所明确。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一般是在父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进行介入,代替进行权益保护[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且规定了公益诉讼提起的核心前提条件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只有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侵害到公共利益时,检察院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否则只能督促、支持起诉。但由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难以界定,何种程度才算涉及公共利益,目前还无相关的法律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由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不同于其他公益诉讼,未成年人的脆弱性更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后续危害影响将持续发生,严格依照侵害范围、一定要扩大到社会利益层面来衡量公益诉讼的提起前提,未免过于僵化。作者认为,在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上,只要是基于一定事实,主观上判断存在有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无论客观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提起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的实践路径。根据2022 年3 月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21 年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立案6633 件,比2020 年增长了4.2 倍。2021 年8 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腾讯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该案针对腾讯公司旗下产品微信所推出的青少年模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且涉及公共利益,对腾讯公司提起了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应当充分发挥其补充救济的功能,丰富诉讼请求内容,提高诉讼效率[13],并成为规范APP 青少年模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中流砥柱。
在我国推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青少年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对其进行优化和完善,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的权益。对未成年人最好的网络保护不是限制,而是发展,希望青少年模式在预防网络危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到“治、管、教”的结合,为未成年人建立“清朗”的网络环境,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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